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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姜培铭,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租住黄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某八中职工,住黄某市,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路4号。负责人:肖国栋,该银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汪宇绵,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团城山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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