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某某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方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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