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7年10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于同月5日分别以ATM机转账、微信等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7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同年11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银行、微信转账凭证五份等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1月5日之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微信向被告转账70,000元。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借款无着,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原告按约交付借款款项,双方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方  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