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赤城县马某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马某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马某乡长梁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河,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赤城县马某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某返还原告位于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承包地共计42.2亩;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共计2025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张家口市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村民,一轮土地承包阶段,原告及家庭成员共承包本集体42.2亩用于经营。二轮土地承包后,被告未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伪造原告签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原告核实,被告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发包给第二被告张某耕种经营。2016年1月,原告到赤城档案馆调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核实,第一被告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确已无故将原告原有土地发包给第二被告耕种。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损失,且被告张某有义务返还应属原告的承包地,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作为赤城县××乡长梁某某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请求的南榜地13亩、三十六亩地路西5亩、大陆上沿3亩、郭家坑5亩、六亩地1.7亩、七道坝2.2亩、上湾5亩、羊圈4.3亩、吴家对面4亩、十五亩地1亩,共计44.2亩的诉争土地,均未与被告赤城县××乡长梁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张某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古晓爱 审判员  明锦斌 审判员  李晓光

书记员:曹克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