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季行,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
被告:张文亮。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曹某、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ou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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