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7600743XE。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霞
书记员:黄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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