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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齐广、刘万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齐广,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万里,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申请人张齐广因与被申请人刘万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齐广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期有生意往来,2013年2月2日对账时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不绣钢工费112000元,并出具证明一份,之后被申请人先后支付申请人25000元,剩余87000元至今未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刘万里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使申请人张齐广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万里名下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银行存款92000元(账号:62×××33)。申请人张齐广以张广西名下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齐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万里名下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银行存款92000元(账号:62×××33)。
二、查封申请人张齐广提供的张广西名下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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