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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黑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黑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黑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黑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黑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黑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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