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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郎某某、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郎某某
郎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户景阳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
被告郎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户景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郎某某、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某某、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郎某某、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郎某某、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慧敏
审判员:杨佩
审判员:柴海潮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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