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诉李某、张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马晓雅(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李某
张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雅,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系李某之妻)。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延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建立加工门窗配件电镀业务,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方欠加工费28118元,提供了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方欠款的事实,应予以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所欠加工费应共同承担责任。该欠款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加工费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加工费281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建立加工门窗配件电镀业务,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方欠加工费28118元,提供了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方欠款的事实,应予以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所欠加工费应共同承担责任。该欠款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加工费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加工费281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李延祥

书记员:武瑞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