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鹏程,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代理人:鲁道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何天翔,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恩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中国中部云呼叫城一楼。
原告张鹏程诉被告湖北恩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鹏程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鹏程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李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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