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鹏程,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浩然,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附*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东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鹏程诉被告东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鹏程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程负担。
审判员 衡丹
书记员: 秦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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