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金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818173XQ,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大街385号。
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宏波,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金会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审判员 高锐锋
书记员: 庄连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