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九中前街家属楼4栋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八里庄村91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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