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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卿彪,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广厦新悦汇B座5楼。
法定代表人:郑可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柱,
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金,
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和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卿彪、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柱、张彦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林荫春天2期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本金303460元及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林荫春天2期住宅认筹协议书》,认购该项目房号为9-1-704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当天缴纳了10000元认筹费。2017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林荫春天2期内部认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购买房屋及价格:地上住宅9-1-704、地上建筑面积(暂定约定面积)102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9730元/平米,地上总价992460元。2、乙方购房总价992460元,乙方已付房款302460元(其中包合定金10000元),剩余房款69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缴纳地下室认筹金1000元,认购协议书签订前,原告共向被告缴纳房款302460元,地下室认筹金1000元,共计303460元。自认购协议签订至今,该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根据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因该认购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述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损失为限,即当事人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原告支付的303460元购房款,长期被被告占用。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理应由被告
予以赔付,基于以上理由,原告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直到218年10月14日才答应办理退房手续,但却不予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兆和公司辩称:请贵院依法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303460元,原告在购房时对被告建设项目现状和项目手续不全的现状是明知的并自愿购房,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1、原、被告签订了《林荫春天2期住宅认筹协议书》和《林荫春天2期内部认购协议书》;2、原告已向被告缴纳房款303460元;3、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房产在原告起诉前仍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林荫春天2期内部认购协议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自签订该购房合同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知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然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部分购房款,该合同的订立,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无偿占有原告的资金,应当承担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因原告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60%,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即40%。利息的计算原告请求要求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林荫春天2期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303460元。
三、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购房款303460元利息损失的60%(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00元,减半收取计1463.00元,由被告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92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新永

书记员: 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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