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号东城国际2-2403。法定代表人:杨广某。被告:杨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杨广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春玲
书记员:胡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