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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广某、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告: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2-2701。
法定代表人:杨广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广某、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及损失共计284139.0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为同事关系,2015年12月25日开始被告杨广某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陆续偿还。2016年10月份,被告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之后不再偿还借款。2017年3月被告获判缓刑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并再次向原告借款,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2017年11月份,被告失联,停止还款。经原告方多次前去被告家催要,被告一直避而不见。经查询,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为杨广某个人独资的公司,且其未实缴出资。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查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广某之间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广某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即河北省行唐县独羊岗乡南差取村斜街36号,不在我辖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我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仅显示本案被告杨广某,并没有本案被告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故本案不能依据被告河北京米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另,本案被告杨广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处于缓刑考验期,被行唐县司法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因此,为了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本案被告杨广某住所地为河北省行唐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秦玉强

书记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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