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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刘秀梅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刘秀梅、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振华
审判员:杨建林
审判员:孙良勇

书记员:刘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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