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刘秀梅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刘秀梅、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振华
审判员:杨建林
审判员:孙良勇
书记员:刘旭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