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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焕瑜,黄琪,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姚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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