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张某与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郑东凯
书记员: 王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