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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张某与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郑东凯

书记员: 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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