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文林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诉讼费83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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