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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望都县第三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李家村向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占辉,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杨朝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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