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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胡安平
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系武汉诺驰韵达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
委托代理人:胡安平。
被告:张某某,系鄂A26G58小轿车所有权人及驾驶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7楼、20楼。
负责人:邓兴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显示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决定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李启发
审判员: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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