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香兰
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
王海龙
原告张香兰,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张香兰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欣欣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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