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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兰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香兰
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
王海龙

原告张香兰,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张香兰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欣欣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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