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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源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交和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交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源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抚远倍丰金秋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佰成,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晶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被告: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桦川新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黑龙江倍丰恒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源丰有限公司、黑龙江抚远倍丰金秋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桦川新峰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恒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利超
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
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

书记员: 杨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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