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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