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但加强,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朱某四平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尹清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林,男,该厂副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大冶市朱某四平花炮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张某与被告大冶市朱某四平花炮厂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朱某四平花炮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朱某四平花炮厂的起诉。
审判员 张彬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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