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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群侠等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张群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张群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张群侠、张群姣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群侠、张群姣撤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张某、张群侠、张群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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