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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国风群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杰,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风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付强,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风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0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于当日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为张某某颁发了房屋所有证,而该处宅基使用证在郭风群的名下,该案房屋使用证和宅基使用证均是当地人民政府所颁发,该两证的效力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该纠纷应找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董建一
审判员 解宝成

书记员: 崔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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