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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与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郑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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