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阴某。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
。
委托代理人周振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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