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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闵某某凌路店、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闵某某凌路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净,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公路管理所,住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闵某某凌路店、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闵行区公路管理所违反安全保璋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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