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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变更保全申请人:李睿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
  变更保全申请人:张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敏。
  被申请人张某某与变更保全申请人张俊、李睿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5940号民事裁定,查封李睿珏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1_3层房屋产权。被保全人李睿珏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18,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李睿珏名下现金118,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李睿珏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1_3层房屋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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