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新军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陈道忠
审判员:赵鹏壮
书记员: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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