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乐亭县。
原告刘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乐亭县。
原告赵玉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乐亭县。
原告张洪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滦南县。
原告张文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乐亭县。
原告吕焕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岑建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滦南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刚,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曹妃甸合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08940885-3。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曹妃甸文丰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541755-6。
负责人刘文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刘志远、赵玉德、张洪阁、张文青、吕焕阁、岑建生与被告唐某曹妃甸合源装卸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文丰码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刘志远、赵玉德、张洪阁、张文青、吕焕阁、岑建生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志远、赵玉德、张洪阁、张文青、吕焕阁、岑建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志远、赵玉德、张洪阁、张文青、吕焕阁、岑建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张某某、刘志远、赵玉德、张洪阁、张文青、吕焕阁、岑建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力巾
书记员:郑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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