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佳木斯运用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整备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霞(李某某的妻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书记员:范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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