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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龚某某、赵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龚华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赵某某、龚华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许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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