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刘超
定州市辛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定州市辛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进民,村主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定州市辛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波
审判员:赵坤敬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蒲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