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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富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韩秀文。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费军。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富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巫建强

书记员: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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