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诉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梁丽莉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莉,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