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梁丽莉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莉,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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