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周校刚
武穴市妇幼保健院
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校刚,男。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23-9。
法定代表人:程志旗,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穴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范胜临
书记员:郑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