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河北永某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
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河北永某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86号财富大厦负一层。
负责人:吴林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永某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徐月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