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租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覃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覃江平的银行存款1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为防止被申请人覃江平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覃江平的银行存款1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覃江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静
书记员: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