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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山与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青山
周跃进(嘉某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
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某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某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房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与被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山以漏列原告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山撤回对被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山撤回对被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

审判长: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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