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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某、瓮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瓮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周某某、瓮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东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东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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