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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煤矿。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永春

书记员:张宇星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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