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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露、赵某某等与石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露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召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石首市高基庙镇财政所,住所地为石首市高基庙镇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安,系该所所长。原告张露露、赵某某与被告石首市环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首市高基庙镇财政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露露、赵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首市高基庙镇财政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露露、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露露、赵某某撤回对石首市高基庙镇财政所起诉。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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