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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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