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计4100.0元。
审判员 彭兵
书记员: 邵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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