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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和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曹亚军(乐亭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张守柱
杨某和
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
张智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明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守柱,退休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和,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智慧,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建广,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杨某和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了双方的责任,该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张某的合理损失应予得到赔偿。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已对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和认定,上诉人杨某和所提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不存在计算及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杨某和无证据否定一审的认定,其上诉理由本院不能采纳。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恰当,计算相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亦不能采纳。原审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杨某和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了双方的责任,该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张某的合理损失应予得到赔偿。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已对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和认定,上诉人杨某和所提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不存在计算及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杨某和无证据否定一审的认定,其上诉理由本院不能采纳。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恰当,计算相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亦不能采纳。原审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杨某和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各负担150元。

审判长:赵阳利
审判员:郭建英
审判员:徐万启

书记员: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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